为调动全体教师教学积极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本着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工作量指学院在职教师完成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课堂授课学时。
第二条 超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实际发生教学年度总工作量中超出学院年度教学标准工作量的部分(年度标准工作量为:8学时×教学年度实际教学周)。
第三条 超教学工作量奖励标准为:助教、讲师30元/学时,副教授40元/学时,教授50元/学时。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由各系负责统计,本科生教学办公室和研究生与科研办公室审核,经本人确认无误后上报学院核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