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成果,系在我院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教师以及行政教 辅人员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
第二条 科研成果的形式
1. 著作类: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学术译著、教材、工具书等。
2. 论文类: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译文。
3. 报告类:公开发表或学校认定的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采纳的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咨询报告。
第三条 科研成果的申报
科研成果实行个人每季度申报、各系每学期统一汇总申报的制度。教职员工应每季度登录社科处网站的个人申报系统自行申报、登记相关科研成果;各系对教师个人申报的科研成绩核实后,每学期末汇总并提交学院存档备案。
第四条 科研成果的认定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经教职员工个人申报、各系核实并提交到学院的科研成果予以最终认定。
第五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应的科研成果予以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
2013年2月28日